现阶段,在一些产品的交易中,尤其是对于商住楼、家俱、小汽车等大型货品,有些经营者规定消费者先缴纳一部分合同款,可是这一部分合同款归属于哪种特性,大部分消费者并不会在意。大部分消费者觉得,先收取的这一部分合同款不管是什么特性,在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形下,皆能规定经营者返还。
实际上,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。
根据国家《担保法》的有关规定,被告方可约定一方位另一方支付定金做为债权贷款担保。借款人履行义务后,定金理应抵作合同款或取回。支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债务,没有权利规定返还定金;私收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债务,理应二倍返还定金。定金理应以书面形式向约定。当事人在定金协议中理应约定交货定金期限。定金合同书从当前交货定金之日起起效。因而,消费者在自己违反合同约定负债的情形下,是不可以规定经营者返还定金的。
除此之外,在日常的经济行为中,常看到合同书里将“定金”写为“订金”。实际上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虽一字之差,后果却大不一样。订金只是一个日常口语,法律上是不明的,都是不合理的,支付订金的一方认为定金权益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订金只有当作一种订金,当彼此或一方当事人不可以履行约定时,订金应给予返还,但是不可用二倍返还标准。
有一些经营者运用消费者法律法规的缺乏,在签合同时,有意布下圈套,将“定金”写出“订金”。为防止该类纠纷产生和不必要的麻烦,消费者在和经营者签合同时要认真细致,与此同时,一定要签订合同书,还应明确事先给付行为的特性,仔细核对协议中是“定金”或是“订金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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